政府采購
國內外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有所差異。在我國,政府采購的法定概念是: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第一章第二條所規定的政府采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組織,采購對象必須屬于采購目錄或達到限額標準,或②《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政府采購(即PPP項目采購);在廣義上是指利用財政(撥款、自有或融資)資金進行采購,對采購主體以及對采購對象是否屬于集中采購目錄或是否達到限額標準均無要求,或是利用社會資本進行PPP項目采購;在狹義上是指對貨物和服務的政府采購。
具體的政府采購制度是在長期的政府采購實踐中形成的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慣例的總稱。具體來說,政府采購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采購政策,包括采購的目標和原則;
二、政府采購的方式和程序;
三、政府采購的組織管理。